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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欧经济胁迫话语重塑之路径分析与内在逻辑
- [摘要]传统理解下的经济胁迫一般是指发达国家通过贸易、投资等方面的强迫性、限制性措施对发展中国家施加经济压力,从而影响其主权行为。反经济胁迫运动则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干涉其主权行为的重要方式。近年来,美欧等发达经济体通过多层路径推动经济胁迫话语的重塑工作:一方面借助G7领导人会议、发布双边联合声明等一系列外交活动,以寻求共识联盟的方式重塑经济胁迫话语,扩大解释经济胁迫的内涵与外延,并有意区分经济胁迫与经济制裁;另一方面通过单边国内立法为其重塑的经济胁迫话语提供合法化、正当化基础,从而基于“寻求共识—创制规范”的演进路径将带有政治色彩的话语转变成法律语言。不仅如此,美欧等发达经济体还试图在多边层面将所谓的经济胁迫问题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并着手启动“经济胁迫协调平台”。美欧等发达经济体重塑经济胁迫话语主要源于中国综合实力增强所引发的原有“不对称性相互依赖关系”之变化。其底层逻辑在于发达经济体在大国竞争中对权力与安全问题的关切。中国应该从认知层面关注美欧重塑经济胁迫话语及其深层逻辑。面对侵犯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国依据国内法实施的反制措施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 杨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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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96358.0 MB ] 2024.4(0):122-142 共有 59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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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33527.0 MB ] 2024.4(0):1-2 共有 51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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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35049.0 MB ] 2024.5(0):1-2 共有 26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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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483982.0 MB ] 2024.2(11):1-2 共有 64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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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37922.0 MB ] 2024.3(11):1-2 共有 52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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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由“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秩序构想
- [摘要]近现代的国际秩序由西方国家主导。实践和理论均表明,在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下,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无法通过传统路径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中国也难以实现自身对理想国际秩序的构想。对此,中国创造性地提出了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不同于西方国家构建国际秩序的方式,“一带一路”倡议所采用的方法具有创新性。同时,在严峻的全球形势下,世界亟需拥有宏阔世界观而非狭隘国家观的国家推动构建能够实现全人类共同福祉的国际秩序,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也响应了此种需要。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塑造了人们对世界的新认知新想象,有助于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构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建立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基础上的国际秩序,通过“一带一路”这一重大实践平台,展现出与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所不同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合作性、公共性、平等性、包容性和灵活性。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以实际行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进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 王倩慧 彭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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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983394.0 MB ] 2024.5(11):3-15 共有 172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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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的语言
——国际法教学与研究的战略视角
- [摘要]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秩序是“以规则为基础”还是“以国际法为基础”成为各国的关注。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重新审视联合国长期协助各国“推广国际法教学、研究和传播”的实践,重温联合国国际公法大会曾提出的“将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的语言”的论断,能够启发我们对国际秩序基础之争的深入思考。国际法在新时期塑造全球秩序动态发展的作用,以及中国在国际调解理论发展方面的贡献,需要有更深入的研究。中国共创和谐的调解实践,丰富了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的理论,开辟了新的研究方向,包括国家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不同文明和文化对国际法发展的作用、亚洲文化在塑造21世纪国际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等新的课题。现代国际法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提供了新的路径。
- 〔美〕张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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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47634.0 MB ] 2024.4(11):3-16 共有 694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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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创新
- [摘要]守正创新在哲学意蕴上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两者的辩证统一是我们对如何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精准表达。守正创新是推动中国国际法研究、建构中国自主的国际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宏观而言,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创新一定要服务国家大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家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面向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具体而言,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就是要坚守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坚守国际法基本价值理念,坚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创新就是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建设,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国际法研究尤其要在国际法理论、国际法原则、国际法规则制度、国际法体系、国际法运行体制机制、国际法治建设、国际法方法论和国际法治人才培养等八个方面深耕细作,推动创新。
- 黄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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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00324.0 MB ] 2024.3(11):3-15 共有 71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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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大陆架权利的新制约——国际法院 “尼加拉瓜外大陆架案” 批判
- [摘要]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外大陆架案”中宣告,根据习惯国际法,一国的外大陆架权利不得扩展至他国200海里范围内。国际法院的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中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国际法院在分析中强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相互联系,然而《公约》维护的是大陆架而非专属经济区的完整性。根据《公约》第56条第3款,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底土可以与上覆水域分离,由此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能阻止邻国的外大陆架在其200海里范围内扩展。国际法院认为《公约》中含有一个“假定”,即外大陆架仅会延伸至那些或将位于国际海底区域的海域,但国际法院对《公约》的这一解释存在明显问题。国际法院所认定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是否满足国际习惯的构成要件同样颇值得怀疑。实际上,将他国的200海里界限作为外大陆架的制约线不仅改变了《公约》建立的海域制度,而且也不符合划定国家管辖海域外部界限以及国家间边界的一般规则。根据《公约》,沿海国的大陆架从领海以外一直扩展至按照第76条划定的外部界限。当一国的外大陆架扩展至他国的200海里范围内时,应当通过划界解决它们之间的权利重叠问题。国际法院试图消除此类大陆架划界,但却给相关国家造成了如何确立彼此间海上边界的难题。
- 高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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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050837.0 MB ] 2024.2(11):3-19 共有 764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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