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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贸条约中政府数据开放条款的演进与中国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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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晚近以来,各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和数字经济协定开始纳入政府数据开放条款以促进政府数据开放和利用,从而推动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通过梳理现有协定中的政府数据开放条款,可以发现该条款一般包含目的宗旨、数据开放要求和缔约方合作等三项内容。该类条款具有鲜明的软法特点,强调国家间的协调和合作。作为全球首份专项数字经济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95条从数据开放要求、国家合作方式等方面对政府数据开放条款进行了扩展。中国已正式开展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磋商和谈判,可借此机会完善中国政府数据开放相关规范,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当前中国政府数据开放存在统一规范缺乏、数据开放程度不高和利用不足等问题,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要求存在差距。未来,中国可考虑推进政府数据开放统一立法,明确政府数据开放范围,提升政府数据开放质量。中国可借鉴域外的优秀实践,如制定政府数据开放的行动计划,在未来缔结的经贸协定中纳入政府数据开放条款等。同时,还需积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国际合作,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方开展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试点,参与政府数据开放的国际标准制定。在具体实践上,中国可以“一带一路”为依托同共建国家构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框架。



作者: 谢佳芮
作者单位:
期刊: 国际法研究
年.(期):页码 2025.(2):149-164
中图分类号:
文章编号:
关键词: 政府数据开放 数字经济 DEPA 跨境数据流动 数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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