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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约机构解释条约的规范性研究——以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解释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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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权条约机构经常针对有关条约发表解释,这些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解释的执行有赖于有关公约缔约国的承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载的解释规则是对习惯国际法的编纂,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并且这些规则极具包容性,可以广泛适用于包括人权条约在内的各类条约。鉴于目前尚不存在适用于人权条约解释的特殊国际法,且条约机构的解释需要得到缔约国承认与支持,因此条约机构应在解释时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条约机构中成立时间较早、解释数量较多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为例,人权事务委员会既往的解释基本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而基于各种原因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往往会招致学者与缔约国的批评与反对。这表明规范性直接关乎解释的公信力。鉴于此,包括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内的各类条约机构应进一步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解释规则和解释依据,在各类文件中区分解释性内容和建议性内容,进而更好地提高解释的合法性与说服力。



作者: 姜居正
作者单位:
期刊: 国际法研究
年.(期):页码 2025.(3):38-53
中图分类号:
文章编号:
关键词: 条约机构;条约法;条约解释;人权条约;人权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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