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让原则是禁诉令签发过程中应考虑的核心因素,但中国法院在颁发禁诉令时对礼让原则关注不够,对礼让原则的事项、地域和时间等限制维度的认知有待深入。上述礼让原则的适用困境既源于中国法律体系对礼让原则及其性质的认识空白,又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试图另起炉灶构建礼让审查的全新模式。域外主流的礼让审查模式具有单边主义特征,仅考察本国与争议事项的联系程度,忽视衡量比较本国法院与外国法院的管辖利益。对中国而言,此类域外经验借鉴价值有限。中国未来宜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禁诉令制度,采用礼让原则的多边主义审查模式,指导法官在具体个案中衡量比较不同国家法院的管辖利益,即在事项限制维度上比较争议事项的重合程度;在地域限制维度上比较案件与法院地的联系程度;在时间限制维度上比较内外国诉讼程序进度。通过事项、地域和时间维度的综合判断,通常只有与案件具有更密切联系且将诉讼推进得更深入的一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禁止外国法院审理的重复诉讼才符合国际礼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