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代表发达国家的“北方”而言,“南方”是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或第三世界的法律术语,已被国际条约和联合国决议所采用,具有“实然”性。含义更加包容宽泛的“全球南方”尚未载入联合国规范性文件,具有“应然”性。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之际,中国提出“全球南方”应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走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列。这对于形成以合作共赢的国际法原则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意义重大。回顾欧洲国家在早期资本主义兴起和地理大发现之后开始海外殖民,并提出殖民性国际法,以及“文明”用语出现及相关“文明标准”形成的历史,追溯南北关系的起源及相关国际法,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南北关系观。阐明基于《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合作共赢国际法原则,有利于促进南北合作、南南合作。展望未来,中国将继续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支持建设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全球南方”主导的国际金融机构,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贸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