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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不推回”原则:法理释义与实践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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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推回”原则作为国际难民保护制度的重要准则,在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确立,禁止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其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不推回”原则被纳入国际人权条约之中,并与个人基本权利保障相结合,其权利属性与规范效力得到确认和强化,成为国际人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规则。在规范层面,国际条约构建了“不推回”原则的二元制度框架,既在难民制度框架下对符合难民身份的个人予以特殊保护,也在人权制度框架下为可能遭受特定人权侵害的任何人提供保护。在实践中,联合国系统内相关机构及区域司法机构对“不推回”原则的解释不断演变,使该原则的保护事由从传统的个体遭受迫害、酷刑或强迫失踪等风险,逐步扩展至任意剥夺生命权、遭受特定歧视,甚至将气候变化引发的新型人权风险也纳入考量。这种扩展性解释虽增强了“不推回”原则的适应性,但也带来适用碎片化等问题。部分解释存在不切实际地扩大国家义务的倾向,这可能给国家增加额外的负担,进而影响国家遵守该原则的意愿。为确保“不推回”原则的有效落实,国际社会应当遵循条约的实证意旨,加强各解释主体的协调,探索建立监督执行机制,以推动在统一规范框架下履行“不推回”义务。



作者: 郝鲁怡
作者单位: 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期刊: 国际法研究
年.(期):页码 2025.(5):40-57
中图分类号:
文章编号:
关键词: “不推回”原则;难民;寻求庇护者;酷刑;安全第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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