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中国仲裁界对重新仲裁中原裁决效力的问题形成了有效说、无效说与效力待定说三种主要观点,三种观点分别反映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重新仲裁的不同理解。重新仲裁旨在尽可能维护已作出裁决的效力,不轻易撤销仲裁裁决,其价值取向是在维护一裁终局的前提下维护仲裁效率。中国法下,重新仲裁的应有含义宜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的“复苏”概念予以阐释。有效说和无效说均未准确体现重新仲裁的实质。相比之下,效力待定说不仅契合重新仲裁作为仲裁程序有限“复苏”的制度特征,更体现了其效率导向,为化解现有分歧提供了更为合理的路径。根据效力待定说,原裁决的效力待定范围应限定为受瑕疵影响的裁决主文部分,裁决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不过,出于对执行稳定性的考虑,绝大多数法域在实践中往往整体性地对原裁决作出处置,即决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整个原裁决,而非直接执行裁决的有效部分。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采纳的“终结执行”的做法,与效力待定说相衔接的“中止执行”更能在维护稳定与提升效率之间取得平衡,未来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