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行为理论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主要用于限制和规范东道国在法律关系中的不一致行为,保护外国投资者基于东道国先行行为所产生的合理预期,维护国际投资关系的稳定性。“EcuadorTLC案”仲裁庭首次结合“利益圈”理论,将自身行为理论从传统的禁止反言原则与善意原则中独立出来,通过扩展性解释将该理论运用于投资争端解决实践。然而,过度依赖该理论可能忽视东道国在政策调整中的正当性与公共利益,弱化比例性审查并加剧东道国在政策调整中的“寒蝉效应”。为此,应区分合同与条约语境下的适用方法。在合同框架下,自身行为可由程序性约束延伸至实体给付层面。在条约框架下则应以程序性审查为主,辅以公共利益与透明性控制。在中国已成为投资输入与输出双重大国的背景下,中资企业在国际投资中面临东道国政策调整带来的不确定性,而中国作为东道国需应对来自外国投资者的“行为一致性”诉求。在这一双重角色下,中国应通过提升规则制定能力与法治管理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为自身行为理论的适用场景确立清晰的框架,在保护投资者信赖与保留东道国合理监管空间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