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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侵害的全球规治:结构失衡与优化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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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跨国公司侵害的全球规治结构呈现出以母国司法为中心、东道国规治边缘化、国际规治弱势的失衡现状。因此,有必要优化跨国公司侵害的全球规治结构,依据国际法调适各规治路径的权责与功能。就国家间规治权责划分而言,母国需确保其域外人权保护义务的履行方式符合一般国际法中的域外管辖规范,通过约束母公司行为对海外经营进行源头规治,同时对域外司法管辖的范围和条件作出限制,避免“殖民式傲慢”干涉东道国法治。就国际规治功能的强化而言,工商业与人权的弱势体现了硬法规制的必要性,应引入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规治工具。国际投资仲裁的公共利益转向提供了其遏制跨境资本负外部性的价值基础,同时其具有灵活性及执行力,因此将投资仲裁作为规治工具具有高度可行性。东道国可通过文书、机构及准据法层面的制度设计将不同程度的管辖权让渡于国际机制,从而在促进实现个案正义的同时遏制监管寒蝉效应。中国企业的海外活动不存在跨国公司侵害的系统性问题,但同样需构建规治体系以预防法律与舆论风险。作为资本输入与输出大国,中国在国内规治中需要分别优化东道国与母国规治路径,在国际规治中则需要协同考量东道国与母国立场,选择兼顾企业利益保护和管制主权保障的对等化投资条约设计方案。



作者: 柳新潮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期刊: 国际法研究
年.(期):页码 2025.(6):127-146
中图分类号:
文章编号:
关键词: 跨国公司侵害规治;工商业与人权;域外管辖;管制主权;投资协定对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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