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了条约解释中的“嗣后实践”方法。本文通过考察国际司法机构、国际组织机构以及条约缔约国运用该方法的相关案例和实践,对嗣后实践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构成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并探讨了嗣后实践方法的法理基础,对该方法在条约解释中的作用进行了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