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执行与条约的适用这两个概念虽然联系密切,但也存在重要的区别。根据条约适用的条件和范围的不同,有的条约具有相对效力,有的条约因对非缔约国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具有绝对效力。条约的转化实施不宜称为条约的间接适用,条约的并入实施也不宜称为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的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应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上定义。我国法律中关于条约国内适用的通常条款本来是关于条约间接适用的规定,但其中蕴藏着条约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的涵义。国家对于已签署但未生效的国际条约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承担“先条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