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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实施和监测机制初探
摘要: |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3条规定了“国家实施与监测”机制。该机制对缔约国应如何在国内层面落实《公约》作出了实体性规定,体现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与进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委托人权高专办就如何实施和监测《公约》进行了专门研究,人权高专办的《专题研究》可被视为联合国内部关于《公约》第33条的“官方”指南。不少国家的人权机构、民间组织和学者也开始着手研究《公约》的实施和监督条款以推动国内落实。中国在保障残疾人权利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在独立监测机制方面与《公约》第33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行政组织安排调整,考虑设立相关的独立监督实体,鼓励残障社群的多层次、多方面的参与。 |
作者: | 李敬高媛 |
作者单位: | |
期刊: | 国际法研究 |
年.(期):页码 | 2014.(4):35-47 |
中图分类号: |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 残疾人权利公约》 国家实施与监测机制 残疾人权利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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