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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确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权问题一一一以涉及中国政府的两个案件为例
摘要: | 根根据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第 3 条, 各缔约国应 平等对待国内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 但有权利用具体的程序规则来确定如何对待外国仲裁裁 决。 根据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 在 《 纽约公约》 第 5 条之外, 美国法院可以援引其国内程序规 则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要得到美国联邦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中请人有 义务证明该法院对当事人拥有对人管辖权和事项管辖权, 被中请人也可以援引 " 不方便法院" 原则来抗辩。 中国政府和中国国有企业均是独立主体, 在涉及中国政府和中国国有企业的外国仲 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中, 美国联邦法院不能将中国政府和中国国有企业混为一体而行使管 辖权。 |
作者: | 李庆明 |
作者单位: | |
期刊: | 国际法研究 |
年.(期):页码 | 2015.(3):68-82 |
中图分类号: |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仲裁裁决 管辖权 国家豁免 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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