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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补贴税法中的两类规则:以WT0协定和美国法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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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补贴税法包括课税与否规则和税额确定规则。 两类规则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方 面并不全然相同。 由于共享诸如补贴金额和损害等构成要件, 在法律分析中, 这些要件或是被 " 越界" 适用, 或是被 " 虚置" 不用, 从而导致相关反补贴税的金额被系统性地高估。 为理解课 税与否规则与税额确定规则之间的关系, 应抛弃由来已久的经济效率说和权益保障说, 将征收反 补贴税的目的界定为救济进口国因补贴进口产品所受的不利影响。 该目的不仅有助于说明, WT0 协定中两类规则所含构成要件具有特定法律意义以及美国反补贴法存在缺陷, 还可以为反补贴法 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个坚实的出发点。



作者: 彭岳
作者单位:
期刊: 国际法研究
年.(期):页码 2015.(5):105-121
中图分类号:
文章编号:
关键词: 课税与否规则 税额确定规则 补贴金额 损害 反补贴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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