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有关中国南海断续线的仲裁请求,挑战的是中国的海洋权利主张,包含了历史性权利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岛礁性质这两个不同的海洋权利之争。在考察该仲裁请求是否为中国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所做声明所排除这一管辖权问题时,必须展开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1(a)(i)项的解释。任何一个海洋权利之争如果落入该项下的排除,则仲裁庭均不具有对该仲裁请求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