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中“自下而上”机制产生于气候变化应对紧迫、“自上而下”机制面临困境、各方诉求从二元趋向多级的背景之下。其既具有促成共识达成、开启气候治理新模式的利项,也难避因放弃法律约束力所致的实效不确定性弊处。其为环境治理提供了尊重差异性与多元性、注重由被动转向主动、探索“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互动、互融的思路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