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国“管辖海域”并非单一的地理区域范围,而是基于不同管辖权限划分的不同层次范围的海域集合。在不同的管辖海域中,司法管辖权限的范围是不同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两个涉海管辖司法解释虽然对于通过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有积极意义,但仍然存在需要澄清和完善之处:一是没有区分不同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限和可受理案件的范围;二是暴露出部分与海洋司法有关的国内立法急需修改和完善。例如,我国国内立法强调领土适用范围的不当,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对国内立法地域适用范围的影响。在今后完善司法解释的同时,国内立法应删除强调地域适用范围的条款,以利于涉海案件的管辖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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