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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问题与要点建议
摘要: | 为了适应《海商法》施行二十多年来已经变化的情势,弥补该法在施行过程中暴露的缺陷与漏洞,有必要修改《海商法》。《海商法》修改应当以实现该法的现代化为根本目标,扩大该法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客货运输和船舶、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借鉴或吸收《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对第四章进行现代化,以及设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为重点,并对其余各章内容进行充分的修改与完善。 |
作者: | 胡正良、孙思琪 |
作者单位: | |
期刊: | 国际法研究 |
年.(期):页码 | 2017.(4):0-0 |
中图分类号: |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海商法》修改 海上运输 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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