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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外撤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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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裁决撤销机制是司法审查仲裁最严厉的制度安排,撤裁依据的设置是其核心,理应得到严格合理的考量。规范涉外仲裁裁决撤裁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该条采取了“法定+封闭+程序为主”的“穷尽式清单”模式例举了五类撤裁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在法定撤裁依据之外援引审查依据,对仲裁裁决进行直接或间接否定的情形。部分法外撤裁一方面表现为逾矩的违法性,另一方面也显现出了存在的合理性。在仲裁公信力亟待提升、仲裁意思自治寻求深化的新形势下,敏锐回应实践需求、转化实践智慧以改善涉外仲裁裁决撤裁依据的设置,是借力我国《仲裁法》修订契机的顺势而为之举。我国立法可建立由正当程序的法定依据、当事人合意的约定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底线依据三者组成的撤裁依据清单,据此可中和封闭性与开放性、法定性与约定性、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多重取向,兼容公益、法益和私益的多元诉求。



作者: 张春良、官隆清
作者单位:
期刊: 国际法研究
年.(期):页码 2021.(1):11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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