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章公祖师肉身坐佛案”为代表的跨国文物追索给国际私法带来了诸多新挑战。为此,当代国际私法应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确立有利于文物返还的理念,并将之贯彻到具体规则的制定与适用中。在依法院地法对标的物进行识别时,文物的文化属性应得到充分考量。在确定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尊重当事人的属人法并对原属国法适用宽松解释,承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由诉讼时文物所在国法院管辖是跨国文物追索诉讼的一般管辖权原则,原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则为其例外。在因循“物之所在地法”的基础上,应以有利于文物返还为原则对之予以合理解释,并充分利用弹性选法方法。文物追索方应做好判决域外承认和执行的充分预案,各国可通过签订专门协定构建文物追索判决互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