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不同国家中的接纳程度大相径庭,各国对于外国法院所作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态度也各不相同。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各国一般倾向于不直接认定为刑罚性质,但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裁决一般均通过在公共秩序审查环节予以限制,德国和日本最高法院目前整体性认为损害赔偿裁决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法国和意大利则认为其本身并不违反国际公共秩序,但通过比例原则予以审查。中国可以在采取分割承认与执行的基础上,对于超出实际损失部分的惩罚性赔偿金根据比例原则进行逆向推论下的利益均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