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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1965年《韩日请求权协定》的国际法律争端及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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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在其非法占领朝鲜半岛进行殖民统治时期强征劳工和施行“慰安妇”制度,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权。自20世纪90年代初,韩国受害者开始向日本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并在用尽日本法律救济措施后转向韩国法院寻求救济。2011年韩国宪法法院就个人请求权问题作出了支持韩国受害者的判决,此后韩国不同法院相继审判了若干相关案件。对此,韩国与日本各执一词纷争不断,其论争的关键法律问题是1965年《韩日关于解决财产和请求权问题及经济合作的协定》(简称《韩日请求权协定》)所放弃的请求权的范围。该问题关系到韩国受害者的个人索赔问题是否已经通过该条约“得到解决”,其核心是国家权力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处分作为基本人权的个人权利。根据条约解释的一般规范,不能认定韩国受害者的个人索赔请求权已被韩国政府根据1965年《韩日请求权协定》所放弃。1965年《韩日请求权协定》的效力范围不可抵触国际强行法、不可超越缔约主体的权限。虽然韩国受害者具有个人索赔请求权,但由于国家主权豁免和韩国地方法院对日本的司法管辖权等问题,韩国受害者追究日本的责任仍然存在困难和障碍。



作者: 管建强 管 悦
作者单位:
期刊: 国际法研究
年.(期):页码 2022.(4):18-34
中图分类号:
文章编号:
关键词: 韩日请求权协定;强征劳工;慰安妇;反人类罪;强行法;主权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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