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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诉令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运用
摘要: | 禁诉令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运用独具特色,它集中彰显了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多维复杂关系。仲裁庭通常将仲裁规则中的临时措施条款作为发布禁诉令的规范基础。但禁诉令并不能与一般临时措施完全等同,仲裁庭对国内法律程序的干预应仅以保障国家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保护投资者诉诸仲裁的权利为宗旨。尽管理论上仲裁庭均宣称临时措施不仅可用于维护ICSID仲裁的排他性,亦可用于维护当事方的程序性权利(即不恶化争端的权利和维护仲裁程序完整性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对于国内平行程序,以投资条约为基础的仲裁庭几乎不存在运用禁诉令维护仲裁排他性的现实需求;而与仲裁争端不相同但相关的国内法律程序,特别是刑事程序则可能会受到仲裁庭的干预,此时仲裁庭运用禁诉令维护仲裁程序的完整性,以及在特定履行类诉求中维护不恶化争端的权利。其背后的根源是投资仲裁庭为维护行业利益,人为割裂国际法体系与国内法体系,忽略国内法院作为与仲裁机构平等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角色,并一味强调仲裁管辖权的至高无上。但不可否认,针对国内刑事程序运用禁诉令也体现了投资仲裁对国内法治的矫正功能,但该功能因受制于投资条约的授权范围而具有局限性。 |
作者: | 宁红玲、魏丹 |
作者单位: | |
期刊: | 国际法研究 |
年.(期):页码 | 2023.(4):127-145 |
中图分类号: |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投资仲裁;临时措施;禁诉令;管辖权;平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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