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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的限制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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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是一个涉及政治和法律、外交和司法的交叉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下文简称《外国国家豁免法》)实现了从绝对豁免政策到限制豁免制度的转变,由外交中心主义转变为司法中心主义。虽然《外国国家豁免法》整体上是一部由法院实施的程序法,但外交部就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得到法院采信,且外交部有权在其认为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时出具意见供法院参考。《外国国家豁免法》推定外国国家享有管辖豁免,同时规定了7项得到广泛认可的例外,包括外国国家放弃管辖豁免,外国国家在中国领域内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在中国领域外从事商业活动但在中国领域内产生直接影响而引起的诉讼,外国国家因在中国领域内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引起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国领域内造成的侵权赔偿诉讼,外国国家因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事项在中国领域内引起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国领域内因知识产权归属和侵权等事项引起的诉讼,外国国家因仲裁协议、仲裁裁决和其他对仲裁进行审查的相关事项在中国领域内引起的诉讼。《外国国家豁免法》规定了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3项例外,意味着外国国家财产接近享有绝对的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作者: 李庆明
作者单位:
期刊: 国际法研究
年.(期):页码 2023.(5):28-55
中图分类号:
文章编号:
关键词: 绝对豁免;限制豁免;管辖豁免;司法强制措施豁免;国家行为;外国国家豁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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