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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不方便法院原则中的“中国利益”条款
摘要: | 中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规则包括“中国利益”条款,该条款是中国法院拒绝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援引最多的理由。“中国利益”的内涵较为宽泛,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仅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认定是否存在“中国利益”,有时第三人甚至案外人的国籍也会被考虑。根据司法实践,案件涉及“中国利益”至少意味着案件处理结果与中国主体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中国利益”条款操作简便,意在维护中国当事人的利益,但在实践中容易使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趋向僵化,偏离不方便法院原则排除极不方便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的初衷。而且,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规则日益完善的当今,这一规定在维护中国当事人利益方面的作用有限,可能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程序性权利的失衡,甚至有放纵过度管辖权之嫌。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将“中国利益”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既能回归不方便法院原则关注审判便利性的本质,又为不方便法院原则保留了“安全阀”,能够适应如今中国涉外民事法律发展的需要,增强中国涉外民事法律的国际协调性。 |
作者: | 裴洋、张倩 |
作者单位: | |
期刊: | 国际法研究 |
年.(期):页码 | 2024.(1):121-140 |
中图分类号: |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不方便法院;中国利益;管辖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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