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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优化路径
摘要: | 中国现行仲裁立法对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规定已落后于涉外仲裁与司法实践,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立法形式严谨性有待提升,仅法院有权发布临时措施的“单轨制”发布权模式较为滞后,关于临时措施种类的规定不一致,发布临时措施的实质审查标准欠缺,临时措施错误救济机制尚未健全。2021年7月,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仲裁临时措施制度作出了实质性修订,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上述5个方面问题,但仍存在较大不足。通过有选择地借鉴英国《1996年仲裁法》、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可从5个方面进行优化:提升临时措施立法的形式严谨性,赋予仲裁庭临时措施发布权并明确仲裁庭与法院发布权的优先原则,限定临时措施的种类,增加发布临时措施的实质审查标准,补充临时措施错误的归责与救济规定。 |
作者: | 黄非也 |
作者单位: | |
期刊: | 国际法研究 |
年.(期):页码 | 2024.(1):141-160 |
中图分类号: |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临时措施;仲裁法征求意见稿;英国1996年仲裁法;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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