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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中的适当联系原则:理论阐释与适用路径
摘要: | 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6条第2款确立了基于“适当联系”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下文简称适当联系原则)。这一原则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实践。“联系”是现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理论的重要考量因素,适当联系原则符合国际法与国际主流观点。基于现有立法与相关案例,适当联系原则既不同于以扩张管辖权为目的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也不同于非以扩张管辖权为目的的必要管辖权制度,是具有谦抑性和适度扩张性的涉外管辖原则。适当联系原则体现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灵活化的发展趋势,回应了中国扩大涉外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需求,对涉外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适当联系原则不仅可以如已有的司法案例所示,适用于确定涉外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管辖权,还可以在涉外反垄断诉讼中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兜底条款,在反制裁追偿诉讼中亦可适用。适当联系原则与平行诉讼规则的交互作用可以实现在扩大法院受案范围的同时,避免增加国际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风险。 |
作者: | 郭镇源 |
作者单位: | |
期刊: | 国际法研究 |
年.(期):页码 | 2024.(2):127-142 |
中图分类号: |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适当联系;最低限度联系;必要管辖;效果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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