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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沿海国在争议专属经济区内对外国船舶污染的管辖权
摘要: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赋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外国船舶污染享有管辖权。在争议专属经济区内,不同声索国均享有对外国船舶污染的管辖权,船旗国享有航行权,进而产生了两组权利冲突。第一组权利冲突是声索国之间管辖权的冲突;第二组权利冲突是沿海国管辖权与船旗国航行权的冲突。针对声索国之间的权利冲突,声索国应履行合作义务和相互克制义务,不得实施影响最终海洋划界的行为。针对沿海国和船旗国之间的权利冲突,沿海国应履行适当顾及义务,尊重船旗国在争议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权。面对争议专属经济区内的法律冲突,中国可基于不同身份采取相应策略。作为航运大国,中国可通过国际海事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航行规则的制定,保障中国船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权;作为沿海国家,中国可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加强与周边邻国合作,建立防治船舶污染合作机制。 |
作者: | 张 亮 刘松涛 |
作者单位: | |
期刊: | 国际法研究 |
年.(期):页码 | 2024.(3):31-49 |
中图分类号: |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争议专属经济区;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船舶污染;管辖权;适当顾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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