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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基础及其要件重构 ——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6号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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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私法精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仲裁协议效力的积极来源,国家法律是仲裁协议效力的消极来源,二者均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基础。尽管仲裁协议是否成立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但长期以来,中国部分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未用“仲裁协议成立”作为仲裁协议效力的判断标准。此种做法的本质,源于部分法院仅将国家法律作为仲裁协议的效力来源,忽视意思自治在仲裁协议效力来源中的基础性地位。为了解决由此造成的仲裁司法审查不周延的问题,应该根据法律行为基础理论将意思自治和国家法律均作为仲裁协议的效力来源。在此基础上,“仲裁协议成立”系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固定,而“仲裁协议有效”系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二者的内涵均围绕当事人意思自治展开,在效力基础上具有统一性,这也是二者均属于“仲裁协议效力”文义范围的根本原因。此外,为了贯彻法律行为以有效为常态、以无效为例外的理念,还可以将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进一步区分为生效要件和效力阻却事由。在此基础上,仲裁协议效力“成立要件+有效要件”二分的方法,可以被更精细地重构为“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效力阻却事由”三分的方法。



作者: 武振国
作者单位:
期刊: 国际法研究
年.(期):页码 2024.(3):131-145
中图分类号:
文章编号:
关键词: 仲裁协议效力;意思自治;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效力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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