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协调不同实体的外空资源活动,海牙空间资源国际治理工作组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提出在月球、小行星和其他天体上建立安全区。安全区在轨道空间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已有所应用,其对确保活动与人员安全有一定作用,不会改变所在区域的法律地位。但安全区对外空资源活动的适用仍引起了较大争议,不仅其法律依据存在瑕疵,还涉及与现有法的协调问题,包括可能妨碍外空自由的行使、造成“事实上的据为己有”等。此外,安全区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监管、透明度、资源公平分配等多重挑战。为应对以上难题,尽可能凝聚共识,安全区应以《外空条约》第9条项下的“妥为顾及”义务为制度基础。该义务对安全区的规制体现为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在实体层面,安全区对确保活动和人员安全而言应具必要性,并且其范围、期限、位置等参数应具合理性,从而与其他国家的着陆、通行和科学调查等活动相协调;在程序层面,安全区的设立和实施均应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善意合作来进行。为确保安全区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未来国际社会有必要围绕资源分配、权义平衡和信息共享等要素,构建更广泛的外空资源活动国际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