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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审慎义务的 经验考察与学理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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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国际投资仲裁中为数不多的可以约束投资者行为的投资法律规范,投资者审慎义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投资仲裁实践表明仲裁庭对其适用存在标准不清晰、不统一等诸多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投资者审慎义务”这一概念本身发源于上位概念“审慎义务”,其规制主体与标准参照均为国家,适用于以非国家行为者为中心的国际投资仲裁活动中必然会存在适配性上的障碍;另一方面在于仲裁庭的理论解构与分析框架同样未能回应投资者审慎义务在国际投资仲裁场域适用的特殊性需求。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由于宏观向度上主权国家与投资者的互动以及微观面向上投资者保护能力的强化,投资者审慎义务发生了纵向的功能定位移转以及横向的功能边界扩张。据此,投资者审慎义务的规范表达同样应当顺应上述法理运行逻辑并完成内容上的调适。应当将对风险源的控制力和对风险的可预见性作为法理内核,综合考虑投资者的身份、经济能力、东道国的社会环境等要素,判断投资者是否对于外部风险有着足够的掌控力以及预见能力。此外,仲裁庭还应当区分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分别考量投资进行前与投资进行中的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控制能力,以此为基础逐案建构具体适用标准,合理地完成审慎义务的分配。



作者: 谷放
作者单位:
期刊: 国际法研究
年.(期):页码 2024.(5):77-93
中图分类号:
文章编号: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投资者审慎义务;投资保护;主权利益;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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