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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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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国“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和两部基本法,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由于三地在本质上是一国之内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区际法律冲突。一般认为,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应该在中国区际私法中予以适用。但是,三地有关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内地的公共秩序概念不仅包括公序良俗,还包括国家利益;香港的公共秩序则是指社会的基本道德和自然公正的信念;澳门的公共秩序是指最基本的且具有绝对强制性的法律原则。这种差异性会导致在区际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统一和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内地法院对于如何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尚未形成一致立场,且存在混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与强制性规定制度的问题。香港法院和澳门法院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非常谨慎,且在各自内部实现了适用标准的一致。在中国区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必须严格界定并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同时,内地与香港、澳门应该协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标准,尽可能努力实现在区际私法中达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相对统一。



作者: 涂广建 杨铁铮
作者单位:
期刊: 国际法研究
年.(期):页码 2024.(5):94-111
中图分类号:
文章编号:
关键词: 一国两制;区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区际民商事诉讼;判决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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