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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国际法”抑或“国际法在亚洲”:辨析与比较
摘要: | “亚洲国际法”抑或“国际法在亚洲”不只是术语的表述问题,而是涉及国际法的区域性与普遍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及对历史的评价。国外有关“文明间”或“跨文明”国际法的研究认为,1895年《马关条约》对打破中国“朝贡制”进而形成新的全球社会国际法起到促进作用,但回避该条约的不平等性,并主张日本主导的“亚洲国际法”。实际上,这是日本“脱亚投欧”,侵略亚洲邻国,推进欧洲中心论的国际法伴随殖民化扩展到亚洲的后果。国内学界对国际法的普遍性与区域性有所研究,但对亚洲相关国际法研究不够。通过对国际法与国际社会、“亚洲国际法”“国际法在亚洲”的辨析可知,历史上未曾有过“亚洲国际法”;日本靠侵略亚洲邻国,将具有殖民的历史局限性的、欧洲中心论的国际法复制到亚洲,最终彻底失败。相比之下,美国建国后通过将国际法纳入联邦宪法下的国内法律体制,形成“国际法在美国”,并通过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尤其是主导起草《联合国宪章》,对全球普遍性国际法作出了贡献。这超出区域和国别国际法范畴。由此引发对“亚洲国际法”抑或“国际法在亚洲”的进一步思考,启示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研究,应立足中国,放眼世界。 |
作者: | 张乃根 |
作者单位: | 法学博士,复旦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亚洲国际法学会咨询理事会理事 |
期刊: | 国际法研究 |
年.(期):页码 | 2024.(6):5-22 |
中图分类号: |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亚洲;国际法;文明间;区域性;普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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