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下称《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中国强化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成果。《外国国家豁免法》确立了双层级送达规则,第一优先层级包括条约送达和外国国家接受且中国法律不禁止的方式,第二层级为外交途径送达。关于送达有效性的认定,应依据不同送达方式进行要素审查。《外国国家豁免法》未规定第一优先层级送达方式的证明文件和完成送达时间,有待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送达的文书完整性也应是送达效力的重要考量因素。《外国国家豁免法》构建了对外国国家的专属性送达规则,体现尊重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相较于一般域外送达遵循更为严格的正当程序要求。《外国国家豁免法》彰显善意履行条约义务,追求共识的立法精神,兼顾送达规则灵活性与确定性,兼顾尊重主权与效率的价值功能。为提升《外国国家豁免法》送达规则适用质效,应一方面细化立法衔接工作以强化立法的协调性和明确性,推进关联条款的立改废释工作,明确本法未尽之处;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外国国家送达规则的配套制度建设,拓展条约送达的条约基础,并编纂送达规则数据库,以提升送达效率和规则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