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一代投资条约规定了模糊宽泛的公平公正待遇、间接征收等实体条款,其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平衡性,偏向于保护外国投资,忽视了东道国的正当公共政策目标规制权。2001年以后兴起的新一代投资条约限定和澄清了投资保护条款,明确和强化了东道国规制权保障条款,尤其是限定和澄清了间接征收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且订入了具有《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风格的一般例外条款,旨在实现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的确定性与平衡性。然而,新一代投资条约的实际效果尚有待裁判实践予以检验和评估。埃科奥罗诉哥伦比亚案是基于美国、加拿大模式的新一代投资条约的典型案例。该案仲裁庭继续宽泛且不确定地解释新一代投资条约的间接征收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否定了一般例外条款的实际效果。该案裁决表明,美国、加拿大模式及其影响下的新一代投资条约未能有效约束和指导仲裁庭的条约解释和适用,未能有效实现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的确定性与平衡性。为此,需要进一步反思和调整新一代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改进和澄清间接征收、公平公正待遇、一般例外等实体条款,明确和强化东道国规制权保障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