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当前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焦点问题,也是国际司法协助的关键领域。随着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功能和价值凸显,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国家间承认与执行申请日趋频繁。惩罚性赔偿本身的功能和性质是其与一国公共政策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与一般的金钱赔偿判决不同,具有内在的惩罚、威慑功能。这种惩罚功能处于民刑两分的交叉地带,也容易和被请求国以填平损害、补偿损失为目标的完全赔偿原则发生冲突。为缓和惩罚性赔偿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冲突,推动金钱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当前各国司法实践逐渐认可惩罚性赔偿具有私法性质且可发挥私法救济功能,被请求国可在公共政策的容许限度内通过分割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对其承认与执行,或通过合比例地确定赔偿数额限定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可承认范围。随着中国司法实践的发展,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可在紧随国际主流实践的基础上限缩公共政策的范围,承认惩罚性赔偿的民事性质,通过限制高额赔偿以有限承认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完善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