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认证公约》对中国的生效催生了该公约以何种方式被接受和适用的问题,同时也对中国履约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提出了现实要求。在不与中国宪法相抵触且不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中国条约适用的规则、理论和实践,该公约因其国际私法属性应当被纳入到中国法律体系并直接适用于中国与缔约国间的公文书跨国流转。在其与对中国生效的其他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及既有的国内立法相冲突时,应遵循如下效力位阶顺序予以适用:执行更加便利标准的其他多边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优先于该公约适用;该公约优先于除宪法以外的国内立法适用。在履约机制上,由于公约所确立的规则是框架性的,因此,中国主管机关应当遵守公约的基本原则,出台履约规则,并在履约实践中扩张解释和拓展附加证明书的申请主体范围和基础公文书范围,增设附加证明书“附加文本”的签发规则,细化附加证明书的拒签理由,推动电子公文书的普及,完善电子公文书签发与核验的程序规则,在确保电子公文书真实性和当事人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尽早推动e-APP电子附加证明书组件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