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诉讼的人权转向是目前国际法和比较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但是现有研究往往忽略了国际人权法的规范目的和国际人权机构参与气候治理所面对的复杂政治现实。欧洲人权法院于2024年作出了3个关于气候变化的判决,首次把《欧洲人权公约》有关条款适用于气候变化。通过分析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律论证及其判决引起的争议,我们可以观察国际人权法院如何通过解释既有法律规范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及其在此过程中面对的挑战。欧洲人权法院使用演进解释方法,在气候变化的语境中重新阐释了诉讼中的“受害人”资格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和第6条的规定。其中,关于气候变化科学事实的科学共识、承认非政府组织诉讼资格和国家保护义务的司法共识是欧洲人权法院演进解释的关键因素。为了说明演进解释的正当性,欧洲人权法院自我约束,遵循法律文本、法院判例以及国家自由裁量权这些在判例中长期发展而来的解释限制。尽管3个判决展现了对法律技术的娴熟应用,欧洲人权法院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创新解释还是引起了瑞士国内的强烈反弹。这些争议暴露了国际人权机制在处理气候变化这一高度政治化问题时的局限,也说明司法的技术维度无法完全回避政治维度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