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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条约整体解释视角下的 GATT 1994 安全例外条款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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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原产地标记案涉及当事双方就《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在非GATT 1994下的可适用性争议,但WTO争端解决机构未对此作出回应。WTO争端解决实践通常选择回避或使用“假定”适用这一解释技术,或过于依赖条约约文的用语解释GATT 1994例外条款的可适用性。其既有的解释路径存在局限性。鉴于此,有必要运用条约整体解释方法探究GATT 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的可适用性。该方法强调以整体的方式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各类解释要素,在条约的上下文中,结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赋予条约用语通常含义。解释者必须整体解读条约,考虑条约内部条款间的实质联系以及不同条约条款间的实质联系。WTO法律体系下的实体协定依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置情况可分为3种类型,即含有“桥梁条款”的协定、单独设定“国家安全条款”的协定以及完全未设置“国家安全条款”或“桥梁条款”的协定。运用条约整体解释方法,可优先确定GATT 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不同类型协定中的可适用性;若认为GATT 1994安全例外条款无法在被解释的协定中适用,则无需进行后续的审查和解释,这一做法更加符合司法经济原则。



作者: 徐子淳
作者单位:
期刊: 国际法研究
年.(期):页码 2025.(2):115-129
中图分类号:
文章编号:
关键词: 条约整体解释方法 国家安全 安全例外 安全例外条款 GATT 1994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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