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安全泛化正在严重侵蚀国际法治。国际经济法律实践表明,一国可以安全为由采取经济限制措施,但必须依法“自谦”,并履行适当举证义务。禁止泛化国家安全概念的实质是在“尊重主权”和“依法规制”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业”不是规制成员的国家安全活动,但如果成员借安全名义实施与条约不符的措施,国际经济组织应当介入、依法管辖并作出裁判。基于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考察,应从3个方面改革国家安全的国际法律规范。首先,承认国家安全概念具有动态性和地域性特点,国际经济组织原则上尊重成员的安全判断。其次,成员基于安全理由采取限制措施,应符合善意原则,即证明其安全理由和限制措施之间具有初步的、合理的关联,确保在尊重成员安全关切的同时,防止其滥用限制措施。最后,把一些明显泛化的安全理由列入负面清单,以反向方式排除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