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问题通常发生在民事诉讼中,但随着美国司法部日益频繁地通过刑事起诉外国国有企业来推行对外政策,刑事豁免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根据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外国主权实体如构成该法意义下的“外国”则有权取得豁免,但其能否适用于刑事诉讼仍存争议。美国法院在经历了一系列判例发展后,最终在“美国诉土耳其哈尔克银行案”中认定该法不适用于刑事诉讼,但留下了适用普通法的空间。在豁免问题上,普通法规则既包括司法尊让原则,也包括习惯国际法和判例法渊源。就司法尊让原则而言,普通法下的豁免认定权是在法院掌握最终决定权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案件情况给予行政部门不同程度的尊重,但刑事起诉本身可能无法当然地被视为行政部门拒绝豁免的意见。就习惯国际法和判例法渊源而言,外国国有企业不论民事还是刑事诉讼,仅在主权行为范围内享有豁免。是否构成主权行为的关键标准仍在于行为本身“是否涉及公权力的行使”或“体现出公权力的投射”,而行为背景、动机、目的、过程可能将原属商业性质的行为转化为主权行为。综观哈尔克银行的应诉过程和中国国有企业的涉诉经历,中国应当坚持国有企业的独立法人资格,反对国有企业提出刑事豁免抗辩,支持国有企业妥善防范与应对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