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在限制豁免制度下,外国国家的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的豁免权受到了限制。但是,由于对国家财产的执行牵涉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并影响国家主权职能的实现,各国对此持有较为谨慎的态度。执行豁免仍表现出很大程度的绝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下称中国《外国国家豁免法》)是民事诉讼领域的特别法,它在立足中国国情和现实需要、考察借鉴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对外国国家在执行程序中的豁免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部立法在确认外国国家享有执行豁免的前提下,指出了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其中,明示放弃、拟制放弃以及财产的商业用途等事项构成了执行豁免的例外。其对商业用途财产的判断标准从属地联系、主体联系以及诉因联系等方面也进行了说明。鉴于各国在实践中往往给予承担主权职能的特定种类国家财产以特殊的保护,中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列举了外交财产、军事财产、中央银行财产、文化财产以及法院认定的非商用财产等特定种类的国家财产,这些财产不能被视为用于商业活动的财产而剥夺其豁免。这部立法对执行程序的规定反映了限制豁免主义的发展要求,同时考虑到执行问题的敏感性,又采取了一种略显保守的立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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