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纠纷解决中,商事调解因具有利益导向、高度自治、经济高效等特点而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在粤港澳大湾区(下称大湾区)发展战略背景下,商事调解规范化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一方面,国家政策、司法和准司法服务以及区际司法协助实践为大湾区商事调解规范化提供了可行性基础;另一方面,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发展与商事调解的国际新发展对大湾区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目前,在大湾区内,商事调解制度供给主要体现在香港、深圳、珠海制定的调解立法以及粤港澳三地法律部门通过的商事调解规则文件中。相较而言,粤港澳三地调解程序规则、调解员行为守则的趋同性增加,但调解主体的监管制度和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呈现明显差异。同时,粤地商事调解实践中区际调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是大湾区商事调解制度发展面临的重要挑战。有鉴于此,大湾区商事调解制度完善的规范逻辑可以分为规范内容与规范模式两个方面:在内容上,参考《新加坡调解公约》直接执行规则,建立大湾区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完善粤地商事调解组织监管制度,提升大湾区调解员监管的有效性;在模式上,建立“中央授权+地方创新立法”和“区际协议+地方执行机制”的规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