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第281条首次规定了先受理法院规则。先受理法院规则追求法律结果的确定性,适用该规则首先要明确“同一纠纷”和“受理时间”的认定标准。中国与其他大部分国家尚未形成欧盟成员国之间较为稳定的司法互信基础,故中国法院在处理国际平行诉讼时不能直接照搬欧盟内部严格的先受理法院规则,而是借鉴欧盟对第三国在先受理同一纠纷时保留自由裁量权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方法。为了避免当事人利用先受理法院规则的时间标准恶意挑选法院,一方面,中国法院通过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灵活性适当调节先受理法院规则的刚性;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出台关于先受理法院规则例外条款的司法解释以及明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先受理法院规则的适用弹性。法官依据先受理法院规则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需要相应的指引,“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的内涵在司法解释中可以适当延展。《民事诉讼法》第282条不方便法院原则与第281条先受理法院规则无法互相取代,在处理国际平行诉讼时,不方便法院原则有助于缓解先受理法院规则的适用刚性。这两种制度共同规定了“更方便法院”以及“合理期限”,为了衔接二者的适用,在司法解释中,相同法律概念的解释需尽量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