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面临正当性危机的背景下,适用一般法律原则既可填补国际法空白,还能通过仲裁庭对公法规范的援引,使得仲裁裁决更好地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在公法视角下,国际投资仲裁被视作对东道国公权力的司法审查,仲裁庭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不仅要调整主权国家间的平等法律关系,还要兼顾国家与投资者间的纵向法律问题。实践中,在国际公法理念的影响下,不同仲裁庭对一般法律原则的概念认识、来源渠道以及识别路径存在不同理解。此类不一致实践将妨碍东道国利益的实现,并动摇国际投资仲裁的合法性基础。因此,仲裁庭应沿袭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公法中的体系定位,将一般法律原则与其它法律渊源明确区分。同时,仲裁庭需改善传统国际公法争端解决机制对一般法律原则的识别方法,重视识别过程中的比较法分析方法。为防范一般法律原则的滥用,仲裁庭应发挥东道国法律对识别结果的检验作用,避免引发新的正当性风险。中国在缔结双边投资协定时应尽可能明确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地位,并在国际投资仲裁的程序改革中推进常设机制的建设,从而更好地通过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维护政府及企业海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