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具有一定的派生性和独立性,前者体现为国际组织是由主权国家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后者体现为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的政治主体性和国际造法能力。这种特性既构成了国际组织软法创制的主体性基础,也使国际组织的软法创制往往因过度依赖形式民主而失去实质正当性。依其职能的分类标准,国际组织可以划分为政治性组织与专业性组织,二者在制度运行逻辑中分别体现出价值导向与技术导向的规范目标。随着国际治理议题的扩展与国际组织隐含职能的复杂化,国际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权能分配在历时维度上不断调整,国际软法创制过程中的议程设置与规则制定逐渐呈现出政治主导化倾向。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国际组织需要通过正义化的造法理念和实质民主的造法程序对软法创制进行正当性重构。在此背景下,中国应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推动国际组织造法的价值转向,参与程序规则变革,提出公平的制度倡议,从而实现从规则接受者向制度塑造者的身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