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达成10年来,为全球气候治理注入基于市场的协作动力。多边碳市场合作规则建构的关键在于确立清晰、共识的基础性原则,特别是确保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的合法性、额外性与可比性。这要求国际层面规则制定与国别层面治理实践的双向协调与同步推进。《巴黎协定》将“环境完整性”作为碳市场多边合作的逻辑起点,将“意思自治”作为碳市场多边合作的基础,将“授权监管”作为碳信用转移的核心。然而,囿于全球碳市场国际治理架构与协调能力的系统性匮乏,统一规则难以有效形成和执行。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的法律属性界定模糊,其产生、转让、承兑的权责边界不清,削弱了多边碳市场规则的确定性与执行力,造成在国家自主贡献实现过程中的规则失灵。面对目前全球碳市场多边合作中的规则碎片化以及多种气候壁垒交织结合的困境,国家碳市场制度的衔接与国际碳市场规则的统合是改变全球碳市场秩序的关键。为更好建构全球碳市场多边合作规则,应当进一步释明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所产生的碳信用作为环境收益权分配的合理性,严明碳信用转移的授权程序,避免双重核算,使各缔约国在《巴黎协定》第6条减排成果转移的互动中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承诺,形成有效弥合多中心治理机制匮乏的规范体系。全球碳市场秩序的重塑,其核心在于深化《巴黎协定》框架下多边合作规则的建构,通过坚持实体和程序“气候正义”价值理念,细化多主体参与全球碳市场合作的履约规范,建立全球碳市场多边合作的透明度与减排成果核证规则,以期构建一个减排有效、协同高效、公平包容的全球碳市场规范体系,从而真正赋能各国通过市场机制协同实现气候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