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调控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执行过程的资格和能力,可从原理、规范和效果3个层面进行阐释。原理层面,行政法“对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的中心主题与国内法域外适用执行活动中的“域外因素”之间虽有张力,但是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浪潮下,私人活动和公共管理日益跨越国界,各国的“对外”措施也趋于精准化并倾向于采取经济手段;此种现实背景缓和了行政法“控权”主题和“域外因素”之间的张力。规范层面,行政法对国内法域外适用执行过程的调控不抵触宪法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分配;国内法域外适用执行过程中的一些活动完全具备行政法所辖行为的一般要件,在中国语境下亦有全部或部分受行政法调控的法律依据,具体表现为中国“国内管理立法”的执行活动由立法者明确赋予“行政行为”属性或常态化公共管理的特征而受行政法调控,中国“对外反制立法”的执行措施也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立法者观念中“行政”和“对外事务”的交融而解释为受到行政法的调控或变通调控。效果层面,行政法的调控对提升国内法域外适用执行过程的有效性和正当性均有增益,兼具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在当前中国法域外适用执行机制的空白地带,宜考虑将行政法作为填补空白的制度资源,纳入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