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办公
征稿启事
期刊检索
微信公众号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由《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论“菲律宾诉中国案”仲裁法庭之管辖权问题
由《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论“菲律宾诉中国案”仲裁法庭之管辖权问题
摘要: |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中国与东盟各国于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一份重要文件。该《宣言》是否构成国际法上的“协议”,菲律宾提出南海仲裁的作法是否违背该《宣言》中的约定与承诺,应该是仲裁法庭考量“菲律宾诉中国案”之管辖权问题的重要因素。事实上,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所“同意”签署的兼具政治与法律性质的文件,该《宣言》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0条与第281条所指的协议的一种,具有约束力。据此,菲律宾有义务按照《宣言》第4段之要求履行通过“友好磋商与协商”来处理南海争端的承诺,其提出仲裁的作法严重违反中国与东盟国家自签署《宣言》后十几年来的集体承诺,违反国际法有关“禁反言”和“诚信”之原则。 |
作者: | 宋燕辉 |
作者单位: | |
期刊: | 国际法研究 |
年.(期):页码 | 2014.(2):5-32 |
中图分类号: |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中国南海仲裁《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 |
欢迎阅读《国际法研究》!您是该文第6396位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