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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商业活动管辖权”
摘要: | 美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商业活动管辖权”具有鲜明的美国特色,是专门针对外国法人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制度,体现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管辖权制度的差异,它包括持续商业活动管辖权和特定商业活动管辖权。前者以被告在法院地持续系统的商业活动作为管辖依据,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审理对被告提起的任何诉讼;后者以被告在法院具有“最低联系”的商业活动作为管辖依据,管辖法院只限于审理因被告在法院地的商业活动所引起的争议。在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实践中,两者呈现了此消彼长的发展趋势。两类管辖权制度的缺陷是其适用的不确定性,但同时也具有适应商业现实、注重个案公正的优点,对于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发展具有启发意义。 |
作者: | 甘勇 |
作者单位: | |
期刊: | 国际法研究 |
年.(期):页码 | 2016.(4):0-0 |
中图分类号: |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管辖权 持续商业活动 特定商业活动 国际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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